除了《广告法》外,根据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《中医药法》等法规基础上出台的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》对医院敏感词也做出了规定:
1.涉及具体医疗技术、诊疗方法、疾病名称、药物的内容;
2.含有表示功效、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,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内容;
3.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、证明,利用患者、卫生技术人员、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、组织的名义、形象作证明的内容;
4.以新闻报道或者以介绍健康、养生知识等形式,以公益活动名义变相发布医疗广告;
5.借知名医院名义作虚假表示的,如“协和”“华西”“同济”等名称标识的内容;
6.宣传所获荣誉、拥有的尖端技术或设备等内容需真实有效,不得虚构;
7.医疗美容广告以及化妆品广告含有引人误解的内容或者明示、暗示该化妆品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