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广告法涉及医药广告的条文主要有第15条、第16条和第17条。其中新广告法第15条规定“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、医疗用毒性药品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,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,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,不得作广告。”原因是这些药品都属于特别管制药品,具有两重性,使用得当,可以治病救人;使用不当,将危害人民的生命健康。 但根据医疗行业的不同,药品禁用词的使用也会有所不同:
1. 涉及医疗技术、诊疗方法、疾病名称、药物的;
2. 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;
3. 宣传治愈率、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;
4. 淫秽、迷信、荒诞的;
5. 贬低他人的;
6. 利用患者、卫生技术人员、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、组织的名义、形象作证明的;
7. 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;
8.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。